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专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 5年的资质证书。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