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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资质大核查正式启动!每周核查一次,所有人员一年只能用一次!
发布时间:2023-11-2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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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资质出大招,建筑业企业资质每周核查一次,如果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不管是省内外企业,核查结果“不合格”的,直接取消中标资格,今后想在浙江投标恐怕难了。

另对资质申报明确新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资质申请必须录入平台(含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申请住建部及浙江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企业业绩必须是A级,技术人员个人业绩需是A级或B级。且所有资质申报人员,一年只能用一次,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4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即日起正式施行。

截止目前全国十余省市纷纷发布资质核查通知,全国资质大核查正式启动。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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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分阶段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现阶段主要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核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更新,届时将在“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予以通知。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可登录“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端自行查询并下载“动态核查结果证明”。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

(一)招标投标交易前。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建设厅将专门向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开通“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供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询使用。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合同履行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进行标注,适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或检查督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达到在岗履约要求的,参照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工作,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将抽查、巡查与专项核查相结合,强化对企业和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和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二)省级有关部门将尽快修订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地应严格落实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招标投标监督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应尽快与“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立数据实时传输机制,及时获取投标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具体系统对接事宜和“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开通事宜请与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邵思茗,0571-81050843。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申请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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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3〕12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和延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通过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见附件1),我厅依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见附件2)。

二、明确延续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我厅核发的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在“省级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三、明确资质审查标准。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申请我厅审批权限资质核定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办理。

四、明确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或我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省级监管平台”按照我省业绩录入规则录入相应业绩,报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业绩审核通过的企业,将《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申请》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项目参照上述录入及申请流程,上报业绩由各专业厅局登录“省级监管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五、明确动态核查机制。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对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僵尸”“空壳”企业、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标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六、强化诚信管理机制。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和录入“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时,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相关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将对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给予标注,不得用于资质审批,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上述不良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在“省级监管平台”公布。

七、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省级监管平台”审核责任人,加强对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验,严格把好“入库关”。“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全过程留痕;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申请勘误,不得删除。我厅将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串通企业虚假审核的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全省通报,视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docx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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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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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要求,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企业主要人员用于资质申请时的人员社保及雇佣关系考核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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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企业首次申请资质考核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企业升级或增项资质考核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社保和雇佣关系不一致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资质申报时人员社保信息提取不到怎么办?退休人员能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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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根据资质标准文件规定,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资质时人员社保信息提取自省大数据局社保数据库。如提示人员社保不符,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浙江省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录入”事项。

勘察设计资质企业用于资质申请时的人员社保及雇佣关系考核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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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企业申请资质考核人员近一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社保和雇佣关系不一致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前如何获取省建设厅出具的业绩指标真实性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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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

202411日前,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的相关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完成相应要求数据等级标记的,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申请获取《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办理流程:

企业需将申请资质所需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筑业、工程监理业绩)、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业绩)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

企业将《企业资质申请表》、业绩列表(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报告(具体格式附后)等材料打包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申请获取《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省建设厅完成业绩核查并通过的会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并将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

 

申请报告格式:

 

关于申请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的报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          资质,因             等几项业绩(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完成相应数据等级标记。上述业绩已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上述业绩真实有效,请予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XXXXXX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省建设厅核发的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是否要办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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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12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办理流程:企业注册并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法人用户账号,在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择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延续)事项进行在线办理。

注意事项:

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的资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企业通过直接换证或简单变更等方式将原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证书换发成省级资质证书的资质。上述资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

省建设厅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核发的资质证书(通过直接申请、升级、增项、换证、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方式取得的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延续前需省建设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企业办理资质延续申请材料按照申报系统要求提供或填报。


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建设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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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

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以及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前,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注意事项: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1日届满的,企业应在2023121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办理资质延续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还需核查业绩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办理流程:

企业将需核查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筑业、工程监理业绩)、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业绩)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

企业将申请报告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省建设厅完成资质核查并通过的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将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

 

申请报告格式:

 

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于       年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延续)申请取得的                资质,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重新核定)事项,经自查,我公司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上述内容均已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入库备案。上述内容真实有效。请予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XXXXXX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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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

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根据2020年我厅印发的《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至省建设厅,再由省建设厅转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

注意事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除房建、市政类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须按上述要求标记数据等级外,其他类别业绩在202411日前未完成上述要求数据等级标记的,需我厅出具业绩指标真实性核查意见。

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省建设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